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國內航線船舶或從事港區工程用船舶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安平港(以下簡稱本港)強制引水規定: 一、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五千之動力船舶。 二、由動力船舶拖曳無動力船舶,其合計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四千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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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國內航線船舶或從事港區工程用船舶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安平港(以下簡稱本港)強制引水規定: 一、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五千之動力船舶。 二、由動力船舶拖曳無動力船舶,其合計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四千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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