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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 5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准: 一、同一船舶同一船長於最近六個月內由引水人帶領進、出本港各三航次以上證明文件。 二、船長之船員服務手冊影本。 三、船舶國籍證書。 四、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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