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人申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依本辦法申請從事專業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 二、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三、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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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依本辦法申請從事專業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 二、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三、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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