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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子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或藥局違反本準則規定,有影響正子藥品品質或有影響之虞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其違反情節,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調劑,其能改善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無法改善者,得廢止其調製之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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