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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推薦之志工團隊,由本部組成小組進行審查,經本部擇優核定
  2. 本部頒給績優獎座時,同時發給得獎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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