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簡易自來水設備及水利設施復原重建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利災區復原重建,本部得辦理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以下相關設(措)施: 一、簡易自來水設備改善。 二、河川、排水上中下游系統性治理及海岸防護設施。 三、疏濬、清淤及土方清運處理。 四、逕流分擔、出流管制及在地滯洪措施。 五、縣(市)管河川及排水設施災後復原重建工程。 六、跨越中央管河川及排水瓶頸段橋梁改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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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災區復原重建,本部得辦理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以下相關設(措)施: 一、簡易自來水設備改善。 二、河川、排水上中下游系統性治理及海岸防護設施。 三、疏濬、清淤及土方清運處理。 四、逕流分擔、出流管制及在地滯洪措施。 五、縣(市)管河川及排水設施災後復原重建工程。 六、跨越中央管河川及排水瓶頸段橋梁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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