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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公有零售市場設施復原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補助,應由受創地區鄉(鎮、市)公所提出受創市場設施原需求計畫之提案,經花蓮縣政府初審通過後,由花蓮縣政府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核定後,由受創地區鄉(鎮、市)公所執行。
  2. 前項需求計畫書中設施之工程費、工程管理費及各項設計監造費,應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定建築工程造價標準、政府採購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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