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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公有零售市場設施復原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五目所定災區原重建整治項目,本部得補助行政院公告之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受創地區(以下簡稱受創地區)之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受創市場)設施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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