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公有零售市場設施復原辦法 第 3 條
為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五目所定災區復原重建整治項目,本部得補助行政院公告之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受創地區(以下簡稱受創地區)之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受創市場)設施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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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為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五目所定災區復原重建整治項目,本部得補助行政院公告之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受創地區(以下簡稱受創地區)之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受創市場)設施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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