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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公有零售市場設施復原辦法 第 6 條

受補助機關應依下列期程,檢附相關契約書及相關文件資料辦理請款作業,補助經費核撥方式: 一、第一期補助款:完成工程發包且發生契約權責後,檢附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證明、領款收據、工程經費請撥一覽表,撥付百分之四十。 二、第二期補助款: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檢附領款收據、工程經費請撥一覽表、經費執行情形表、工程進度執行表,撥付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期補助款:工程完工並完成驗收結算後,應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決算書、領款收據、工程經費請撥一覽表、經費執行情形表、工程進度執行表、施工前後對比照片、執行成果報告書等,由本部審核後,按實際金額撥付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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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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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公有零售市場設施復原辦法第 6 條規定:「受補助機關應依下列期程,檢附相關契約書及相關文件資料辦理請款作業,補助經費核撥方式: 一、第一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