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公有零售市場設施復原辦法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已撥付補助款項之一部或全部: 一、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申請內容執行。 三、未依第七條規定配合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四、違反前條規定,就同一事項重複申請補助。 五、其他本部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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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核名詞
- 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公有零售市場設施復原辦法 第 7 條條文
- 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公有零售市場設施復原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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