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憲法法庭

釋字第382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84 年 06 月 22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退

理由書

使 使使退退 退                  

相關文件

退 便 1 2 退 退退使 退 80退退退

附件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限制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之判例違憲? (一)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二)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三)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四)又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併此指明。 重點:1各級學校均適用相關退學處分。    2必須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始能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3該申訴為訴願之先行程序。(申訴時停止執行;訴願、行政訴訟時不停止執行)    4退學處分有判斷餘地;若有證據證明判斷餘地有瑕疵即為判斷瑕疵,司法可介入。    5向原委託機關訴願:教育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