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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509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89 年 07 月 06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理由書

滿                    

附件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言論自由之功能: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一)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誹謗罪合憲) (二)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客觀真實惡意原則) (三)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真實惡意原則) (四)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重點:1誹謗罪係為捍衛特定人之名譽,但也限制他人之言論自由(憲法基本權)。    2雖說行為人能證明誹謗之情事不罰,但證明程度不明      (1)客觀真實惡意原則:完全證明真實。(違憲)      (2)真實惡意原則:只要善意且有合理依據所構為可信。(合憲)    3合憲性解釋:應選擇為合憲
cway
a year ago
檢警調單位
(誹謗)自行證明真實、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