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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89號【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9 年 02 月 26 日

解釋爭點

171

解釋文

9425171調調816

理由書

95110696220310991975171512 816654762384582636調 使816 9425171調1041223調1591 調調調使161 調調使 1761調 調使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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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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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有關被害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之規定,是否違憲? (一)旨在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為訴訟上採為證據之例外與最後手段,其解釋、適用應從嚴為之。 (二)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應採取有效之訴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包括在調查證據程序上,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在證據評價上,法院尤不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應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之真實性。 重點: 1警詢作為證據→合憲(旨在保護被害人但犧牲加害人之權利,故此證據不得作為判決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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