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效忠國家職責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 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下稱系爭決定)「重大刑案撤銷發回後再行上訴案件,仍分由原股辦理」,違反法官自治;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司法院院字第1078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使因停役而非屬現役軍人者仍受軍事審判,違反憲法第9條規定等語。 二、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 查聲請人經國防部北部軍事地方法院101年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認其犯陸海空軍刑法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聲請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軍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仍判處其無期徒刑;聲請人復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04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軍上重更(一)字第4號判決仍判處其無期徒刑;聲請人上訴後,末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之。 四、 惟查系爭決定、系爭規定及系爭解釋均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是本件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五、 至聲請人另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28號
聲請人
蔣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