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342號確定終局判決,錯誤解釋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6條第1項第2款第1目及第5款第2目規定,已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之規定,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爰於中華民國111年1年3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11年1月3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二字第35號
聲請人
彭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