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50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 87 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9條、第36條、第74條及刑法第306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2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本件聲請人曾對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043號
聲請人
鄺定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