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16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34號
聲請人
李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