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原分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3552號聲請人蘇建文附件111年憲裁字第1506號蘇建文聲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