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83號、第284號、第285號及第286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前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一,此項規定於修正後,移列至同條項第2款,內容未變,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系爭服役條例)第26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一)國防部依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系爭服役條例規定,重新計算已退軍職人員每月退除給與,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經確定終局判決認原因案件合於系爭規定一情事,無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認依系爭規定二作成之原處分,並無違誤,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二)系爭規定一牴觸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2項、第3項規定之闡明義務,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應受違憲宣告。(三)自願役軍人與國家間退除給與之公法上契約關係,系爭規定二變更退除給與金額及基準,不予補償,牴觸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47條規定;系爭規定二與系爭服役條例第26條附表4之調整方式比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應受違憲宣告。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000號
聲請人
唐亞屏等5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