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0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0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127號
聲請人
李孟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