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執更鎮字第51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78號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決,下稱系爭裁定)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4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23條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本件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4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該部分之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次查,系爭字號非屬法院之判決字號;又聲請人就系爭裁定得抗告卻未抗告,非屬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且亦未適用系爭規定。是本件聲請,皆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397號
聲請人
陳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