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三四五五號民事裁定適用強制執行法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疑義,又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三三二號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解釋並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增加提存金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三四五五號民事裁定適用強制執行法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認前開民事裁定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三三二號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於聲請統一解釋一節,則係同一審判機關內關於法令適用所生之歧異,尚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見解有異之情形,核與前開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93次會議
聲請人
張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