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二五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重上字第四0五號民事判決,有違背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二五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重上字第四0五號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有違背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之承辦法官倚仗權勢,先後以訴訟瑕疵干擾、阻斷聲請人訴訟權利,違背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願權、訴訟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云云。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二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況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聲請人
奕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柯厲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