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請解釋有關財產權應受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保障之疑義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伊與人共有之坐落○○縣○○鎮○○段○○○段○○○○○○號,一○八之三號及一○八之四號等三筆建地,前經訴請分割共有物獲准予分割之勝訴判決確定後,依之聲請請為分割登記,東勢地政事務所竟以該三筆土地在六十二年間地籍圖重測結果,各筆面積必有增無減,如依確定判決為分割登記,則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必有增減為理由,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雖經內政部將其駁回之決定撤銷,惟該事務所仍拒不辦理是項登記,聲請人不得已,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亦以原確定判決非給付判決不能執行而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致使聲請人無所適從,查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東勢地政事務所對上開三筆土地拒辦分割登記違七年之久,聲請人究應如何辦理始能享受憲法之保障,能否聲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五條第一三一條第一二七條及第二八條之規定辦理等情,聲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37次會議
聲請人
廖張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