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任用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七七六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任用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七七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一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二十四條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二)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九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略以:系爭規定一,使現任公務員因組織法修正而得以原職務改派較高等職務時,亦被視為任用事件,因而行政首長可就現任公務員之任用資格再為審查及重複評價,現任公務人員之信賴保護不周,侵害其既得權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並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又系爭規定二未就「初、再任與現任」進行區別,使現任公務員於機關修編改派晉敘時,仍須送銓敘部審定,乃受規範之公務員無法預見且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並使聲請人本得平等晉升之權益受到侵害等語。仍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就確定終局判決應如何解釋適用各系爭規定而為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各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聲請人
廖0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