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 2705 號刑事判決,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條第 1項第 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 2705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 1460 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犯案時有無協助滅火涉及聲請人有無殺人之犯意,且案發現場之證人均證述被害人於案發後意識清楚,而聲請人亦曾言語安撫被害人,確定終局判決卻以荒謬無憑之心證駁斥所有對聲請人有利之事證,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5次會議
聲請人
朱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