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聲請解釋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四項疑義案。
按人民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大法官第498次會議
黃瑞琳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