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號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二八號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號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二八號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聲請人係前揭案件之告訴人而非當事人,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指摘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受有如何之不法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9次會議
聲請人
陳黃○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