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命令變更都市計畫,是否牴觸法律,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係謂行政命令變更都市計畫,有無牴觸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請解釋等語,不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疑義之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72次會議
聲請人
翁燦籐、林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