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六四一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六四一號判決,指摘該判決適用都市計畫法所表示之意見,有違背憲法之處,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牴觸憲法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72次會議
聲請人
李尚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