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違反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且與憲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有違,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多次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09次會議
聲請人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劉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