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關稅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五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限制人民自由,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關稅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五二九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下稱系爭規定),限制人民自由,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六二次、第一三六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本次聲請意旨仍僅指摘系爭規定限制人民之自由,發生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云云,客觀上尚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湯○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