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森林法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所處併科罰金之部分,及刑法第42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處併科罰金之部分,及刑法第42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以:1、聲請人因違犯森林法案件,業經確定終局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若干元確定在案,惟聲請人認判處併科罰金部分,不僅過苛,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尚須易服勞役,牴觸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2、次按系爭規定使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者,一律排除在罰金易服勞役得以提供社會勞動之適用範圍之外,不當限縮其適用範圍,非謂合理,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等語。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其餘所陳,係就個案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63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
聲請人
盧亮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