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0五號裁定適用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與該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一二一號判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核定股票價格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0五號裁定適用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與該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一二一號判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屬相同審判機關間裁判所生之歧異,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23次會議
聲請人
高聖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