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久寶林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深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號刑事確定判決,適用森林法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號刑事確定判決適用森林法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不當,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16次會議
聲請人
久寶林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深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