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六四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六四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台灣省農業試驗所新化畜產試驗所雇用耕夫耕種輪換放牧休閒地實施辦法」,認為畜產試驗所與聲請人之間,係僱傭而非租賃之法律關係,而為聲請人之敗訴判決,核其適用之法規,殊有違背民法第一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四百八十二條等規定,顯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人既係主張對系爭土地有租賃關係,並非指陳該法規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揆諸首揭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18次會議
聲請人
蔡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