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考績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1號、第182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502號及第1501號裁定,適用司法院釋字第243號、第266號解釋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84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平等權及工作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績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1號(下稱系爭裁定一)、第18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502號(下稱系爭裁定三)及第150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四),適用司法院釋字第243號、第266號解釋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84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平等權及工作權,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105年間曾以安胎為由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延長請假獲准。嗣服務機關於106年3月1日核定聲請人105年年終考績為乙等(下稱第一次105年年終考績),聲請人主張服務機關因其請假而作成上開考績乙等評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為由提起申訴經駁回,復提起再申訴,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第一次105年年終考績,命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評定。服務機關遂於106年10月2日重新核定聲請人105年年終考績為乙等(下稱第二次105年年終考績),另於同年10月23日核定聲請人106年之另予考績為乙等(下稱106年另予考績)。聲請人不服第二次105年年終考績及106年另予考績,提起申訴、再申訴均經駁回,復據上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系爭裁定一及二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系爭裁定三及四駁回抗告確定。 (四)聲請意旨略謂:服務機關如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情形而給予公務人員違法不當之考績評價,將嚴重侵害公務員受憲法保障之權利,對公務人員權益有重大影響,自應允許公務員就此情形提起行政訴訟而為救濟,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是系爭裁定一至四適用司法院釋字第243號、第266號解釋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84條規定違背憲法意旨等語。 (五)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一與系爭裁定二均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分別作成系爭裁定三與系爭裁定四,是系爭裁定一及二非確定終局裁定,尚不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另就系爭裁定三與四部分,核其所陳,僅係對第一次105年年終考績與106年另予考績之當否,以及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而為爭執。另本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亦已就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與第84條作成解釋,已無再為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吳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