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妨害公務等案件,認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七三五號判例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五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認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七三五號判例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五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聲請意旨,並非就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聲請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聲請人
林○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