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立法院於審查大學法修正案,對於憲法第十一條明定之講學自由及所賦予之大學自治精神,是否公私立大學均有其適用,如均有其適用時,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違背憲法第十一條與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應予廢止或修改或另定私立大學法,發生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審查大學法修正草案,認為大學法第六條、第十三條規範私立大學部分之規定及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以為審查大學法修正草案及將來修訂私立學校法之重要依據。惟查法律案之議決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此觀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明,因之法律修正案尚在立法委員審查、擬議中,而預先徵詢本院意見者,並非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法律有牴觸憲法之情形,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三次會議決議在案,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44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穆閩珠等一百零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