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邱家福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二八號及第一五三一號判決引用法令錯誤,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坐落桃園縣大園鄉竹圍段三塊石小段一八一-八及一八一-一二兩筆土地(原地號為一八一-七號),經行政院於民國四十二年五月一日核准徵收,並依該院台(六一)內地字第九五一五號令頒「軍事機關歷年價購、徵收、撥用土地辦理登記簡化辦法」辦理國有土地登記完畢。惟聲請人未獲徵收補償,該項登記程序不合,乃請求回復原登記,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二八號及一五三一號判決,認依行政院上開辦法、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及當時有效之土地登記規則所為之登記為有效,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其引用上開法令,顯有錯誤等情。核屬原判決適用法令當否問題,據以聲請解釋憲法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40次會議
聲請人
邱家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