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及同法院嘉義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嘉簡字第六0七號民事判決適用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二號及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二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並認上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其嘉義簡易庭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及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是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 (二)本件聲請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及同法院嘉義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嘉簡字第六0七號民事判決適用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二號及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二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並認上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其嘉義簡易庭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及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前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其嘉義簡易庭判決與最高法院判決,乃屬同一審判機關之見解,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又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人僅係針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其嘉義簡易庭所為前開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陳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5次會議
聲請人
康華光等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