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懲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四五六號裁定,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公務員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未準用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七條之規範意旨及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違,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懲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四五六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下稱系爭規定一)、公務員人保障法第八十四條(下稱系爭規定二)未準用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七條之規範意旨及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違,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之規範方式,侵害聲請人之言論自由權,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易使有權作成考績處分者濫用裁量,違反法律明確性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系爭規定二未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以「行政處分」作為區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標準,將對於「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之不服,僅得提出申訴、再申訴,以行政機關作為最終審理機關,忽略其可能造成公務人員基本權利之侵害,無從獲得司法機關之救濟,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二0號、第二四三號、第四三0號、第六八一號、第六八四號、第六九一號等解釋意旨。核其所陳,僅係泛詞指摘系爭規定一、二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二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聲請人
童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