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侵更(一)字第33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侵更(一)字第33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55號刑事判決,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趁機性交部分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駁回;另,無故侵入住宅部分亦以上訴不合法併予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3次、第1471次及第145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之審判程序不合法,致本案有重罪一審定讞之情形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趙秦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