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關稅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五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限制人民攜帶中草藥材十二種以內,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關稅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五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限制人民自由,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攜帶中草藥材入境乃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基本權利,系爭規定限制人民僅得攜帶十二種中草藥材入境,有違憲疑義。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六五次、第一三六七次、第一三七○次、第一三七九次及第一三八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提出聲請,仍僅泛言指陳上開判決違憲,並未具體指摘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聲請人
湯成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