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同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二○二號判例、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三七號判例、二十三年上字第三七○號判例、二十年上字第一六八五號判例及其他相同意旨之判例、二十八年滬上字第十三號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但書、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一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另刑事訴訟法漏未就不生效力之發回情形,規定更審法院得裁定停止審判,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及就司法院釋字第一三五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一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同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二○二號判例、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三七號判例、二十三年上字第三七○號判例、二十年上字第一六八五號判例及其他相同意旨之判例、二十八年滬上字第十三號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但書、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一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另刑事訴訟法漏未就不生效力之發回情形,規定更審法院得裁定停止審判,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及就司法院釋字第一三五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惟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判決係以原判決關於聲請人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尚非確定終局判決,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次查聲請人並非本院釋字第一三五號解釋之原聲請人,況系爭判決亦未適用該號解釋,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補充解釋。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6次會議
聲請人
曹○誠、宣○智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