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貪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陳偉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