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八五號裁定所引用之關稅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依據上開裁定據以執行是否違憲,均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八五號裁定所引用關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向聲請人追繳貨價之依據,是否牴觸憲法第十五、十九、二十三條之規定。而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依據上開行政法院裁定之理由,主張原處分業已確定,並向聲請人追繳貨價,是否牴觸憲法第十五、十六條之規定等情,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56次會議
聲請人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烈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