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九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七八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判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三五號等判決、司法院(七○)廳民三字第○二六七號函等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九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七八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民事判決適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前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三五號、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七號、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二號、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四號、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五○號民事判決暨司法院(六九)廳民一字第○一三二號、(七○)廳民三字第○二六七號函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並非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前述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而有所指摘,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78次會議
聲請人
潘新發、潘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