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審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所應適用之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中有關處罰轉讓禁藥部分,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刑罰公平性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需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所應適用之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中有關處罰轉讓禁藥部分(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刑罰公平性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並無類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及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沒收銷燬、追徵價額或財產抵償之規定,存有法律適用上對同一違禁物品之不同行為,採用兩套截然不同之規範之情形,欠缺合理之差別待遇,且造成法律適用上之混亂,違反平等及刑罰公平性原則等語。核其所述,主要涉及系爭規定與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於具體個案如何解釋與適用之問題。聲請意旨雖敘及系爭規定違憲,惟並未就系爭規定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間,如何就本質相同之事物而為差別待遇,又其差別待遇如何因欠缺正當理由致違反平等原則,以及系爭規定究如何違反刑罰公平性而致違憲,詳予憲法上論證,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解釋、第五九○號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6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