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一七二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法院八十七年七月份第一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一七二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七年七月份第一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係將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於新台幣四百八十五萬七千一百元範圍內暨該訴訟費用部分予以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而非屬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涂○真